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字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国资委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市国资委决定,宣布《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30号)失效(见附件1)。

二、市国资委决定,重新公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14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市国资委决定,修改《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5〕23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30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标题

1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14号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2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3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7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9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31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20〕3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7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20〕38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3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5〕2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章第二条中的“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注入到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致远公司)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公房住宅。”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指由常德市经投资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经投资管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公房住宅。”

(二)将第三章第七条中的“申请租赁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实名制,申请时由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居住人。申请租赁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修改为“申请租赁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将第三章第七条中的“(二)申请人持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满两年”修改为“(二)申请人持本市户口满两年;”。

(四)第三章第七条中的“(三)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在城区内无其它住房(包括产权房、国家保障性住房等)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不到住房保障面积。”修改为“(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城区内无其它住房(包括产权房、国家保障性住房等)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不到我市住房保障面积。”

(五)第三章第八条中的“市经致远公司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遵守市经致远公司的管理规定。”修改为“市经投资管公司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合同约定。”

(六)第三章第九条中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离异,其配偶或共同居住人的直系亲属符合承租资格且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当向市经致远公司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市经致远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权的变更手续。”修改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离异,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符合承租资格且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当向市经投资管公司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市经投资管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权的变更手续。”

(七)第三章第十一条中的“市经致远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承租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承租人要及时进行清退。”修改为“市经投资管公司定期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承租人参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承租人如不参照公租房标准交纳租金的,市经投资管公司及时进行清退。”

(八)第三章第十二条中的“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原则上实行银行代扣,部分老旧小区可以实行收缴点代收或上门收取。”修改为“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核定。”

(九)第四章第十六条中的“承租人不得进行室内外装修和增加附属设施,如自行装修、增加附属物的,房屋腾退时市经致远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修改为“承租人进行室内外装修和增加附属设施,需向市经投资管公司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如自行装修、增加附属物的,房屋腾退时市经投资管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二、对《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2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章第八条修改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企业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或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投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将一个完整的投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的投资项目。

4.未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研究,未对可预知风险提出应对方案的投资项目。

5.以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策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7.预期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国内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8.用短融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对固定资产、长期股权(含产业投资基金)或债权项目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

9.资产负债率高于70%且速动比率小于1的高债务风险企业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投资项目。

11.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项目,或单纯以套利为目的以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标的的投机性投资项目。

12.为与主业无关联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或拟投资项目中的非国有合作方提供委托贷款、资金拆借、信用担保等。

(二)禁止类投资主体

1.三级及以下子企业。

2.因环保、安全、维稳等方面严重违规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生产经营或投资资质或资格的企业。

3.资不抵债,或已进入破产重组,或已明确转让退出的企业。

4.业务运营停滞的僵尸企业,或“无业务、无人员、无现金流”的空壳企业,因并购需要而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SPV)除外。

5.未建立投资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将第五章第十条修改为“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核准事项

1.重大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分子公司、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域内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域外主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可能导致企业突破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3.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购买期货或其它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项目;

4.对企业闲置土地开发利用而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办公楼修建、装修、购买等的投资项目;

5.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6.投资实施过程中存在超概算额度达10%(含)或2000万元以上等重大变化情况的项目;

7.限制投资主体投资项目,限制投资主体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且速动比率低于1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或存在较大社会历史遗留问题风险的企业;近三年出现1次(含)以上投资重大损失的企业;存在瞒报、谎报、篡改基础数据、可研结果或交易结果等情节的企业;被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机构调查发现违规投资行为的企业。

(二)备案事项

1.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核准金额以下的重大投资项目;

2.投资实施过程中超概算额度达5%(含)以上或增加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三、对《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常国资通字〔2019〕14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修改为《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删除第二条中的“企业每半年将资产出租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四)将第三条中的“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修改为“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五)删除第三条中的“企业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按照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

(六)删除第四条的内容。

(七)将第五条中的“企业的下列资产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对外出租:”修改为“企业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

(八)删除第六条的内容。

(九)将第七条中的“资产出租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修改为“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十)将第九条中“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的”和“年租金(底价)不足10万元的”修改为“年租金(底价)20万元以上的”和“年租金(底价)不足20万元的”。

(十一)删除第十条的内容。

(十二)删除第十三条中的“重新招租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十三)在第十六条中增加“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资产出租的监督检查工作。凡是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删除第十八条的内容。

(十五)新增一项条款“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可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四、对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9〕15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的内容。

(二)将第七条中的“经市国资委批准”修改为“经市国资委同意”。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或企业批准可以直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中介机构:”修改为“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中介机构:”。

(四)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中介机构与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

五、对《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9〕16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的内容。

(二)将第六条中的“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委批准。”修改为“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条件。”

(三)将第七条中的“市国资委审核和备案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修改为“单项或单批次采购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单项或单批次采购服务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邀请招标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四)删除第八条中的“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执行。”

(五)删除第十九条中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后”。

(六)删除第二十条中的“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和服务采购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