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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3号建议的回复

2019-08-01 11:48 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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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责成市自来水公司拆除在诗墙公园沿江通道擅自设置阻碍通行栏栅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2016年12月1日《关于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和常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督办函》的要求,2017年上半年,市自来水公司对沅北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了隔离防护设施,完善了取水口保护区界标、宣传牌和警示牌。

  我委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市自来水公司就诗墙公园内沿江通道栏栅有关问题及时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请示汇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回复,并明确了如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5.3.1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要求,确定常德市自来水公司沅北水厂取水水源地划定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两岸堤顶(含堤面)之间的陆域。

  四、明确要求市自来水公司应依法依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已设置的隔离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鉴于上述情况,市自来水公司还不能拆除在诗墙公园沿江通道设置的防止通行的栏栅。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国资国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国资委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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