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进行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就企业投资行为于2017年先后出台了系列规定,包括《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4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5号令)等,虽具有可操作性,但规范的范围为中央企业。湖南省国资委于2015年出台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2015〕18号)、《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5〕170号)等系列规定,规范的范围为省属企业。2017年4月第一次市国资监管领导小组上也明确要求市国资委要加强企业投资管理。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
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2015〕18号);
5、《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5〕170号)。
三、主要内容
1、规定了投资范围:项目类投资,包括企业自主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开发投入及经营性项目投资;股权类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融资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金融类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权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其它投资事项。
2、规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3、规定了权责: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程序,考核投资绩效,追究投资责任。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以及董事的责任。
4、规定了监管方式: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等分类监管。
5、规定了企业内部管理和程序: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与实施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对企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调研、中介机构选聘、内部报告流程、投资授权、项目认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风险控制、竣工验收等投资全过程所涉及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作出制度和程序规范。
6、另外还规定了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责任追究等。
四、办事指引
1、报送材料。对提交审查的投资项目,企业应负责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企业董事会决议,必要时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企业监事会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并购重组方案及法律意见书;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资料;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有资质的资源勘查评估报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对备案项目,企业应负责提交如下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监事会意见;《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3份;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资料;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2、审核时限: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关于投资审查或备案的报告后,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市国资委投资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存疑或与企业意见发生重大分歧,应及时与企业沟通。企业资料补充完善后,一般情况下,属于审查事项的,市国资委投资监管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委内各流程的审查工作,形成审查意见,报市国资委委务会议决定;属于备案管理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