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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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国资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我委制定出台了《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包括七章45条,即总则、工作职责及程序、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划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附则。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程序、损失认定、范围、标准、处理方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1.关于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主要是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二是企业在责任追究中的主要职责,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关于工作程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为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3.关于资产损失认定及其标准。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根据司法、公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以及企业内部证明资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标准是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本市、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关于责任追究范围。当企业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明确了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情形。

  5.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加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追究责任时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经济处理是指扣发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薪金(绩效年薪或奖金);组织处理是指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降职、免职(或解聘);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及子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在责任认定年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理。处罚根据情形分为从重处罚或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除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建议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国资委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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