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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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资产评估行为进行了规范,但该法律仅就资产评估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国务院国资委就资产评估行为出台了系列规定,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虽具有可操作性,但规范的范围为中央企业,要求地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参照以上规定制定合适本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指引。根据以上规定要求,我委制定了《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

  3、《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三、重点内容

  1、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评估管理。

  2、规定了资产评估范围:企业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

  3、规定了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资产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采用备案制。

  4、规定了资产评估核准及备案的程序、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

  四、办事指引

  1、报送材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等资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及其电子文档;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经济行为对应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评估报告公示中收到的意见及其相关资料;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核时限:市国资委收到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3、结果运用: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实施对应经济行为的必备文件。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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