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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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国资通字〔2014〕2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常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国资委
2014年7月18日 

常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由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正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二)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企业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员)、工会主席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责。每年3月底以前,由企业提出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要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薪酬制度,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第五条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薪酬系数

第七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企业及所在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绩效薪酬是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具体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绩效薪酬=基本薪酬×(考核分数-80)×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为0.06或0.075,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分类、投融资额、利润总额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薪酬系数是指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所对应的系数。董事长的薪酬系数为1,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0.9,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6-0.7。企业应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等,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方案,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水平较上年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效益增幅。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或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实施了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企业,应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且所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绩效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105%兑现;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企业负责人,其绩效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90%兑现;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其他按市国资委核定数额兑现。

第十三条 薪酬支付实行“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市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核、确认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由企业先按上年基本薪酬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市国资委审核标准调整,多退少补。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综合考评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任期考核被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兑现全部延期薪酬;评为“基本称职”的,兑现90%延期薪酬;评为“不称职”的,取消全部延期薪酬。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除外)、未按时足额缴纳税金及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暂停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薪酬。具体岗位变动时间以企业负责人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因病、因私请假的,按劳动人事相关规定兑付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在下属企业兼职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复的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加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和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严禁企业负责人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职务消费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自定薪酬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薪酬、变相提高薪酬标准以及兼职兼酬的,将不符合规定的薪酬予以收回,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10%以上的当年绩效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承担相关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并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并扣发任期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第二十九条 其他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按程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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