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归口管理企业: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依据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实行分类考核,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四)坚持激励约束对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对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的功能类企业,以支持全市经济发展为考核导向,在保证合理的资本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战略、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和全市经济运行、发展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三)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安全生产、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给予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行业特点、管理短板和改革发展需要,对不同企业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考核,并根据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需要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经营目标和企业管理两大类别。
(一)经营目标类指标占比70%,主要考核企业年度经济效益、资本回报、价值创造、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类指标占比30%,主要考核政令畅通、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招商引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任期经营目标、专项工作等两大类别。
(一)经营目标类指标占比80%,主要考核企业任期经济效益、资本回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规模增长等情况。
(二)专项工作指标占比20%,主要考核企业重大战略专项任务、改革改制、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重点工作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科学合理确定监管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总体目标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全面预算,制定本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计划,分解细化经营业绩、企业管理等方面考核指标,提出任期、年度具体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衔接。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目标类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实施以基准值为基础的分档管理。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发展趋势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考核指标目标值分为三档,并与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基准值可适当下浮。
第一档:考核目标值超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较好值,且考核利润为正数,完成后实行激励性计分。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但低于较好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完成后实行约束性计分。
目标值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无重大客观原因,目标值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的,不进入第一档目标(企业经营业绩评价标准以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
第十一条 考核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四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均在20分以内),其中经营目标类指标70分,企业管理类指标30分,总分(包含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考核得分在110分至120分的,为A级(优秀级,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单位的40%);考核得分在100分至110分的,为B级(良好级);考核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为C级(达标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D级(未达标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考核得分扣减10分):
1、企业故意大幅压低申报考核目标值,且任意一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30%以上的,不论最终考核得分多少,不得进入A级。
2、如无重大客观原因,经营目标类指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未完成目标的,不得进入A级。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小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级别。
4、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级别。
5、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任务、重大专项工作完成差距在30%以上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除外)。
本条中所指的行业平均水平、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均以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绩效年薪。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考核得分-考核起点分)÷(考核最高分—考核起点分)。
其中考核起点分为80分,考核最高分为120分。
年度考核结果为A、B、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1-2;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考核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连续三个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均在20分以内),其中经营目标类指标80分,专项工作指标20分,总分(包含奖励加分)不超过120分。
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追溯调整考核任期内有关年度绩效年薪。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和考核得分,计算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任期奖惩,企业负责人可以获得与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得分-考核起点分)÷考核起点分。
考核起点分为80分,考核最高分为120分。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0.5-1,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总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情况,发现因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下一任期出现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方式进行。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方式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期间、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指标。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同企业沟通确定后下达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动态管理。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并于责任书签订(或考核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和年度主要生产经营举措报市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召开经济运行调度会、月度财务快报、项目建设月报、监事会监督、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
(三)组织考核。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选择优秀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充分听取审计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并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要求对外公开。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致经营业绩严重不实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经营业绩考核、年报审计、市国资委纪委专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
(三)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四)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七)严重违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
(八)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
(九)在市委、市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十)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企业董事长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1,总经理(经理)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0.9,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0.6—0.8之间。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应适当拉开差距,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的差距不得低于0.1。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十三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董事会应建立与市场和行业相适应、符合企业实际的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体系、薪酬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严格的绩效考核。集团公司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的,董事会制定的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的,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因筹建、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依据相关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奖惩。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印发的《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常国资通字〔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营目标类指标得分×70%+企业管理类指标得分×30%+奖励加分-处罚扣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年度经营目标类指标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和专项任务特点设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在下列指标中选择3-5项指标进行考核:
(1)考核利润。考核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不包括应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利润)。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可视同利润调整的因素,但应扣除当期收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而处置企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计算公式为:
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考核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改革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支出费用,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审核,可部分或全部视同考核利润。
(2)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考核营业收入规模或者营业收入增长情况。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4)上缴税金。指企业考核当年上缴的各项税金。
(5)费用预算执行率。主要考核企业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非生产性费用控制情况等。
2、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和功能任务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短板”的指标构成,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市场占有、成本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市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投融资能力、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二)年度经营目标类指标考核基准值
年度考核目标基准值原则上为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近两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相关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三、年度经营目标类考核指标计分
经营目标类指标采取百分制计分,并折算成70分。
(一)考核指标权重
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基准分70分,其中考核利润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上缴税金10分、成本费用预算执行率1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分类指标30分。
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50分,其中考核利润30分、上缴税金10分、成本费用预算执行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
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基准分50分,其中考核利润2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成本费用预算执行率1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
(二)计分
1、考核利润指标计分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考核利润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30分、30分、20分,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考核目标值处于第一档(即目标值高于较好值):
(1)考核目标值高于较好值且考核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
以该指标分值的12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即得该指标分值的基础分(即分值的120%)。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加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考核指标除加基准分的20%外还可获得额外加分,即实际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500万元加1分,最多加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实际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500万元扣1分,最多扣基准分的20%。
(2)考核目标值高于较好值但考核利润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
以该指标分值的11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即得该指标分值的基础分(即分值的110%)。实际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基准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实际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5%扣1分,最多扣基准分的20%。
考核目标值处于第二档(即考核目标值超过基准值但低于较好值):
以该指标分值的10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即得该指标分值的基础分(即分值的100%)。实际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的8%,加1分,最多加基准分的20%;实际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4%,扣1分,最多扣基准分的20%。
考核目标处于第三档(即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即得该指标分值的基础分(即分值的90%)。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0%,加1分,最多加基准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实际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基准分的20%。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准分均为10分。
考核目标值不低于较好值、且大于100%时,实际完成值达到考核目标值即加1分;以此为基础,实际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再加1分。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100%时,完成考核目标值即得该指标基准分的90%,即9分;以9分为基础,实际完成值每超过考核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实际完成值每低于考核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考核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考核指标得该指标基准分的80%,即8分;以8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净资产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并参照同行业水平适当降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标准。
3、其他基本指标
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上缴税金、费用预算执行率等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参照考核利润计分规则。
4、分类指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基准分分别为30分、40分、50分。
分类指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实际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加分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20%;实际完成值低于考核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20%。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实际完成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加分最多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15%;实际完成值低于考核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20%。
分类考核指标中对完成政府项目建设任务、融资成本及融资期限等指标的考核,考核内容、目标值确定及计分规则,由市国资委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企业管理类指标计分
年度企业管理类指标分值合计30分,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分和扣分
1、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国资委视情给予加分奖励。年度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未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等情况,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营业绩考核扣分或考核结果降级处理。
3、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业绩责任书进度执行情况,未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经营业绩考核、年报审计、市国资委纪委专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市国资委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营目标类指标得分+专项工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任期经营目标类指标
任期经营目标类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及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得分
1、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2、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市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3、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得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准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
(二)专项工作指标
专项工作指标一般为1-2个,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改革改制、创新发展、资产盘活等重点任务,有针对性设置可量化、便于稽核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三、任期经营目标类考核指标计分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4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分;分类指标2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3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分类指标3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分类指标30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分。
上述各项考核指标的计分参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规则。
四、专项工作指标计分
专项工作指标20分,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分值和计分办法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五、加分和扣分
1、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工作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任期加分合计最多为2分。
2、企业在任期考核期内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未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等情况,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营业绩考核扣分或考核结果降级处理。
3、企业在任期考核期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业绩责任书进度执行情况,未及时整改监事会监督检查、经营业绩考核、年报审计、市国资委纪委专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市国资委给予考核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