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7—33007
常国资通字〔2017〕14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归口管理企业: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格控制企业用工人数,强化企业用工刚性约束,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劳动用工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结构比例,有效使用人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即企业相关劳动用工事项按照子公司、集团公司、市国资委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分类管理,即市国资委按照企业性质及企业用工形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五)深化改革的原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建立健全员工能进能出机制。
(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企业应本着精简高效、因企而异和控制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责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三定”方案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及所承担任务,对企业上报的“三定”方案进行审核,核定企业用工指标数。企业应当按照经市国资委审定的“三定”方案招聘企业员工。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三定”方案的,应重新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企业招聘员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聘人员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各企业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的招聘计划报送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三定”方案对报送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批准,特殊急需岗位可不受时间限制提出用人申请。
第八条 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服务岗位人员或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一般采取劳务派遣或零时用工制度。技能岗位员工招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由企业在核准的编制限额数之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聘计划;属下属公司的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一条 对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上级机关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聘方式、程序等。
第十三条 企业招聘员工,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也可由企业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核准的计划内,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确定拟招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七条 招聘员工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企业考核合格,并报经市国资审核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
(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博士学历人员;
(三)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四)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自主招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依法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用工。用工情况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员工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及所属功能类、公益类子公司用工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集团公司下属竞争类子公司用工由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用工的,劳动者应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只能在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之间交流,不得交流到集团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派往子公司的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分类管理制度。企业固定期限员工转为无固定期限员工,集团总部及功能类、公益类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集团公司下属竞争类子公司的固定期限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由集团公司汇总情况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强化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化管理,做到档案资料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做好合同的续签与终止工作。合同期届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如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则按规定依法终止用工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招聘退休人员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且招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集团公司外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办理相应的借调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各企业负责对下属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实施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市属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