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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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国资委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市国资委决定,宣布《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5〕23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或修改版)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市国资委决定,宣布《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22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或修改版)失效(见附件2)。

  三、市国资委决定,宣布《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9〕15号,2021年12月20日修改版)废止(见附件3)。

  四、市国资委决定,修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14号,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见附件4)。

  上述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止;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5〕23号

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2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7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3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9号

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4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31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5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9〕14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6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9〕16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修改

7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20〕3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标题

备注

1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2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21年12月20日

重新公布

2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17〕28号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0日

修改

3

市国资委

常国资通字〔2020〕38号

常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20日

重新公布

 

 

 

附件3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9〕15号,2021年12月20日修改版)。

 

 

 

 

附件4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修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14号,202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

  (一)将第一章第二条中的“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二)将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第(五)项深化改革原则、第(六)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的相关内容删除;

  (三)第一章增加第四条:“监管企业应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参照同行业先进企业的人均劳动生产率,结合部门职责和岗位需要,科学评估岗位工作量,完善人岗配置,严格控制用工总数”;

  (四)将原第二章第四条中的“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三定”方案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修改为“董事会负责对总部及分子公司的“三定”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将原第二章第五条中的“企业应当按照经市国资委审定的“三定”方案招聘企业员工”修改为“监管企业董事会负责在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的“三定”方案明确的范围内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六)删除原第二章第六条;

  (七)将第二章第七条中的“企业招聘人员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各企业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的招聘计划报送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三定'方案对报送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批准,特殊急需岗位可不受时间限制提出用人申请”修改为“监管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分子公司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企业董事会负责对总部及分子公司劳动用工年度计划(含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在年度计划外招聘的,应另行申报后执行”;

  (八)第二章增加第八条“监管企业招聘员工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程序进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应聘人员数量一般应多于拟招聘人数,不得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聘本企业员工亲属。”;

  (九)删除原第二章第八条(四)项;

  (十)将第二章第九条中的“技能岗位员工招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修改为“技能岗位员工招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等临聘人员承担党建人事、纪检监察、机要保密等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作为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的内容;

  (十一)将第二章第十条中的“报市国资委批准”修改为“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二)将第二章第十二条中的“招聘计划”修改为“招聘方案”;

  (十三)将第二章第十四条中的“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监管企业董事会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增加“公开招聘应公示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全程接受市国资委和社会监督”内容;

  (十四)将第二章第十五条(六)项的“考核”修改为“考察”,并增加“国有企业急需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可以简化程序,直接进入面试环节,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但需事前向社会公开条件和信息,事后向社会公示名单”内容;

  (十五)将第二章第十八条中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企业考核合格,并报经市国资审核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博士学历人员;(三)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四)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修改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一)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的行政事业身份人员;(二)因工作需要,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十六)将第二章第十九条中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自主招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依法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用工。用工情况需报市国资委备案”修改为“监管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自主招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季节性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须及时做好合同终止工作。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应向社会公开信息,依规依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确保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将第二章第二十条中的“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修改为“凡与用工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

  (十八)增加第二十二条“服务岗位人员或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制度。技能岗位员工招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等临聘人员承担党建人事、纪检监察、机要保密等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责。”;

  (十九)增加第二十三条“企业可通过定向公开考试的方式,从优秀劳务派遣人员中招录正式员工,但须经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招录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企业招录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二)在所在企业服务满五年,且目前仍在岗;(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获评优秀等次”;

  (二十)删除原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删除原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删除原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的“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修改为“监管企业应坚持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等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二十四)将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中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做好合同的续签与终止工作。合同期届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如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则按规定依法终止用工关系”修改为“企业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调整退出机制。应明确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细化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标准,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将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招聘退休人员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且招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修改为“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时退休。”;

  (二十六)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集团公司外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办理相应的借调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修改为“企业原则上不得向外单位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经董事会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连续借调同一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两次”;

  (二十七)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中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三)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修改为“监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相关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如实上报劳动用工情况的;(二)在申报“三定”方案、劳动用工计划方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未按照市国资委审定的“三定”方案及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二十八)删除原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四)(五)(六)项;

  (二十九)将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中的“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可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删除原第三十五条。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12-07.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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