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五节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了原则规定。我委于2012年根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要求出台了《常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政监督细则》(常国资通字〔2012〕17号)。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在原国资委令第3号基础上修订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该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将企业增资纳入了交易范围,导致我委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与32号令不符,因此必须重新修订并出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
三、主要内容
1、重新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即: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2、重新规定了进场交易范围,即:企业产权转让(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除外);企业增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除外);企业资产转让,包括不动产以及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
3、鉴于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已经取消,重新修订了审核程序,即: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三条交易项目时,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核手续。
4、重新修订了交易程序,即: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登记交易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
5、重新规定了公告期限,即:企业产权转让项目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增资项目通过交易中心等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企业资产转让项目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
6、重新规定了交易方式,即:企业产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的报名截止日期不得早于信息公告的截止日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企业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由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7、重新修订规定了权责,即: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社会中介机构、交易中心等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办事指引
1、交易审核时应报送的材料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请示;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方案;产权登记(权属)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或投资方)资格条件;其他材料。
2、进场交易时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申请书》;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或增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权登记(权属)材料;交易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文件;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增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易条件、竞价方式(或投资方的遴选方式)及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