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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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是改革有要求。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2018年12月25日,省政府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2018年12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了原则、设计了框架、提出了思路,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现实有需要。“建立激励与保障相结合的市场化分配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是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6年8月8日市国资委印发的《常德市国资委监管单位工资总额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常国资[2006]42号)已经失效,2015年5月省国资委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2015〕96号),要求企业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坚持效益导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调控了企业工资总额,理顺了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但收入分配机制单一、收入能增难减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了企业改革发展。2017年12月,省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深化省属监管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国资〔2017〕359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员工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出台新的办法,推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二、法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考核〔2019〕87号)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共有8个章节、四十二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依据、有关定义和遵循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市国资委与监管企业分别承担的主体责任,对监管企业按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备案或核准的分类管理。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流程进行规范。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工资效益联动、劳动效率对标和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等机制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确定。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设定时间节点、监管机制、预算调整以及执行情况清算的具体规则。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提出内部分配要求,明确福利范围和民主监督程序。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主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形式、违规处罚规定,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与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方法对比,新的《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工资总额确定方式。每年度由企业依据国家、省、市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围绕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全省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依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经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后予以确定。

(二)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监管企业按照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薪酬分配。

(三)实行分类管理。市国资委根据不同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

(四)探索周期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初创期、重大战略调整期、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效益联动、劳动效率对标和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等三个决定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效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六)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市国资委、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范围。企业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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