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资通字〔2012〕1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常德市国资委监管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常国资〔2008〕3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常德市国资委监管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常国资〔2008〕3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常德市国资委
2012年11月5日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考核: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矿长)、副总经理(副矿长)、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
(五)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所属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属于子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共同负责。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出资人考核与专业审计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业绩成果考核指标。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业绩成果指标体系包括反映经营效益和效果的基本指标,反映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
(二)财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情况。
(三)科学管理评价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编制和年度运行计划的实施情况;注重管理创新、决策机制健全、加大科技投入,推进自主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实施节能减排降耗,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维稳和安全生产,注重人才引进储备和人才梯队建设等情况。指标还考核企业执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职,推行司务公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确定,并根据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需要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指标。每年2月底前,由企业提出考核指标建议值,报市国资委审定;属于子公司的,先报集团公司审核,再报市国资委审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市国资委统一下达。
(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通过召开经济运行调度会、月度财务快报、项目建设月报、监事会监督、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即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下达时确定。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指标。考核期初,企业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定;属于子公司的,先报集团公司审核,再报市国资委审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市国资委统一下达。
(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三)组织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二)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指导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奖惩。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励和任期激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未达标或任期考核结果为未达标的,市国资委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并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兑现。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70%,余下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任期考核达标的,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在业绩成果、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除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视情况给予单项特别奖励;任期考核未达标或存在其他应予扣减延期绩效薪酬情形的,根据实际得分与达标分数的差距和其他相关情况扣减延期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一年内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地反映经营过程和经营成果。虚报、瞒报经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扣回多兑现的薪酬和奖励,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较大国有资产流失的,取消企业评先评奖资格,对有关领导人员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绩效薪酬和奖励,并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考核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内设监事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城建投融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业绩成果考核指标(基本分72分)
(1)融资(基本分24分)
①融资任务(参照城建资金收支预算)
②融资成本控制(融资利率、融资费用等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2)项目建设(基本分24分)
①项目建设进度(具体建设任务以市委、市政府下达任务为准)
②招标管理(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优质低价;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③工程质量(由监理公司出具项目建设完成工程量的年度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或满足验收合格要求)
(3)自营业务经济效益(基本分12分)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12分)
2、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基本分8分)
(1)盈利能力状况;
(2)资产质量状况;
(3)债务风险状况;
(4)经营增长状况;
3、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业绩成果考核指标(基本分72分)
(1)业务总量(基本分16分)
①新增担保业务总量
②新增贷款总量
(2)经营总收入(基本分16分)
(3)提取风险准备及实现利润(基本分16分)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12分)
(5)风险控制(基本分12分)
①担保代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分6分);
②净损失控制在1%以内(基本分6分)。
2、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基本分8分)
(1)盈利能力状况;
(2)资产质量状况;
(3)债务风险状况;
(4)经营增长状况;
3、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三)煤炭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业绩成果考核指标(基本分72分)
①年度控亏额(基本分24分)
②上缴税金(基本分16分)
③总资产周转率(基本分8分)
④货款回收率(基本分8分)
⑤安全生产指标(基本分16分)
2、财务绩效评价指标(8分)
(1)盈利能力状况;
(2)资产质量状况;
(3)债务风险状况;
(4)经营增长状况;
3、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四)公益服务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业绩成果考核指标(基本分72分)
(1)基本指标(基本分16分)
①年度利润总额(基本分8分)
②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8分)
(2)比较指标(选择其中两个作为考核指标,每个指标基本分8分,共16分)
①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②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③总资产周转率
④成本费用利润率
(3)行业分类指标(选择其中两个作为考核指标,每个指标基本分8分,共16分)
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②主营业务利润率
③流动资产周转率
④资产负债率
(4)其他指标(基本分24分)
①站场(管网)建设
②优质服务
③安全生产
2、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基本分8分)
(1)盈利能力状况;
(2)资产质量状况;
(3)债务风险状况;
(4)经营增长状况;
3、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五)其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1、业绩成果考核指标(基本分72分)
(1)基本指标(基本分24分)
①年度利润总额(基本分16分)
②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8分)
(2)比较指标(选择其中两个作为考核指标,每个指标基本分12分,共24分)
①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②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③总资产周转率
④成本费用利润率
(3)行业分类指标(选择其中两个作为考核指标,每个指标基本分12分,共24分)
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②主营业务利润率
③流动资产周转率
④资产负债率
⑤粮食储备与轮换
⑥建筑施工合同签约额
2、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基本分8分)
(1)盈利能力状况;
(2)资产质量状况;
(3)债务风险状况;
(4)经营增长状况;
3、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说明:在确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市国资委可根据同类企业的不同情况,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数设置作适当调整。
二、年度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解释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经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即以报表利润总额为基数,加减考核、审计调整数额,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以及经市国资委认定应予剔除的政府补助。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一定时期经营现金净流量同净利润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营业收入增长率:指企业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五)总资产报酬率: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六)成本费用利润率:指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审核确定。
(八)主营业务利润率: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九)流动资产周转率:指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2
(十)资产负债率:指企业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得分+财务绩效考核指标得分+科学管理考核指标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基本分为80分。
(一)业绩成果考核指标
完成业绩成果考核指标目标值时,得基本分;绝对值指标每超过或低于目标值的10%,增减1分,最多增减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相对值指标,每超过或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增减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二)财务绩效评价指标
根据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四方面情况分别进行评价。该项指标基本分为8分,最高为10分。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处于平均值的得基本分,处于良好值、优秀值的视情况加分,处于较低值、较差值的视情况扣分,最多增减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三)科学管理评价指标
根据科学管理考核指标所属子项目分别进行评价,同时考核企业执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推行司务公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职能部门审计、考核或检查监督、落实审计、考核或检查决定等情况。每发现一处问题,该项指标扣0.5-2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每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一项加0.5-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企业提出的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建议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1-3分。
以上各类考核指标具体计分办法在下达的考核指标中中明确。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基本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即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四)评价评议指标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总分100分、基本分80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考核扣分
(二)考核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20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值25分,其中基本分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基本分20分)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分值25分,其中基本分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24分)
分类指标原则上为2个,分值各15分,基本分各12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具体计分办法在下达指标时明确。
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基本分16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分值20分,基本分16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优秀得6.7分,每得一次达标得5.4分,其他结果视情况每次得4-5分。
5、评价评议指标
评价评议指标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主要考核企业领导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综合绩效等情况,考核时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企业重大风险的控制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主要考核企业重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情况、已产生的重大风险的处理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包括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行业影响力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等。评价评议指标计分采取扣分制,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2分。
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企业申报的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建议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1-3分。
以上各类考核指标具体计分办法在下达的考核指标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