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国资委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以及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以及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鉴定、检验、拍卖、咨询、代理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选聘中介机构的范围:
(一)市国资委直接聘请中介机构的;
(二)市国资委审批事项中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的。
其他中介机构的选聘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 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企业改革改制、主辅分离、分立、合并、关闭破产、重组、上市、定向增发、国有资产交易、国有股权质押所涉及的审计事项;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事项;
(三)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审计、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审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审计、内部审计、清产核资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四)企业因发债融资以及其他经济行为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的相关财务审计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评估事项包括: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国有资产交易;
(六)资产置换;
(七)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诉;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事项。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审计类、评估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并通过网站公告中介机构入库名单以及其他信息。
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市国资委以及企业的审计、评估服务事项所需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产生。因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从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八条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负责中介机构入库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建立评价档案,选聘中介机构等日常基础性工作,并向市国资委委务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
(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审计类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评估类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人。
第十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未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市国资委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可以直接签订业务服务合同,服务价格应参照同类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从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根据资质、能力与规模匹配的要求选取3至5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二)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报价;
(三)公开报价结果,按报价低者确定中介机构,报价相同的抽签决定,并将选聘结果进行公示;
(四)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选聘中介机构时,委托方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委托方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或企业批准可以直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1万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中介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服务效果、完成时限、服务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
(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四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回避轮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避或轮换:
(一)中介机构与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中介机构必须回避;
(二)中介机构承担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审计业务连续不超过3年;
(三)中介机构承担同一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连续不超过3年;
(四)中介机构不得连续承担同一评估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应当结合行业指导定价、市场价格、工作量、服务质量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行业指导价格的50%,特别复杂的服务项目经委托方集体研究后原则上不超过行业指导价格的70%。
第十六条 建立中介机构处罚惩戒退出机制。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或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备选业务项目资格半年、暂停备选业务项目资格一年等处罚方式,情节严重的,依相关程序清退出库,实行市国资委系统或企业从业禁入,并向社会公布:
(一)入库时在机构资质、业绩、执业人员、奖惩情况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执业资格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违反回避制度,对应当回避的情形未认真清查和发现,或有意隐瞒和欺骗的;
(四)获得委托方选聘,不服从安排,未经批准放弃或将业务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或结论等不诚实行为的;
(六)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工作底稿不完备、不规范,所出具的成果报告或结论经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七)执业服务质量差,被投诉并经调查为合理投诉3次及以上的;
(八)相关中介机构之间不按执业规定提供工作配合,制造工作矛盾和纠纷的;
(九)泄露国家机密、委托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十)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十一)工作失误造成委托方或被服务企业损失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违反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常国资〔201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