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 考核评价科 |
2 |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水平进行调控;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七、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批复文件。 | 考核评价科 |
3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第十二条:2014年起,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 考核评价科 |
4 | 企业年金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2、参照《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2006〕132号)第五条第二款: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 考核评价科 |
5 | 财务预算管理 |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 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276号)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 考核评价科 |
6 | 财务决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统计 | 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年度财务决算 | 1、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4号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2、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国资〔2004〕104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 考核评价科 |
7 |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 规范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对外捐赠等行为 | 1、《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逐笔报市国资委审核,单笔担保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条: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融资行为实行审核管理,重点加强对企业实施融资计划的控制和融资成本的核算与考核,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融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2、参照《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0〕34号)五、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3、参照《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 考核评价科 |
8 | 劳动用工管理 | 监督、管理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和对企业用工人数进行规范和控制 | 1、《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五节 劳动用工监管。2、《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14号) | 考核评价科 |
9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 组织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 |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四、(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五、(十四)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考核评价科 |
10 | 经济运行分析及日常财务动态监测 | 监管企业财务快报监督管理、资产营运分析 | 《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资人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财务快报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不断改进和完善本地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 | 考核评价科 |
11 | 战略规划管理 | 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32号)第三条第五款: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 改革发展科 |
12 | 市属监管企业改革事项 | 负责提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 改革发展科 |
13 | 重大事项协调发展 |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节能减排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32号)第三条第五款: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 改革发展科 |
14 | 清产核资 | 监督、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不良资产核销事项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依法依规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 产权管理科 |
15 | 产权登记 | 审核办理市属企业产权登记事项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 | 产权管理科 |
16 | 国有资产交易 | 审核监管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处置等事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十八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 | 产权管理科 |
17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 审核监管企业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事项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 产权管理科 |
18 | 资产评估 | 负责监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等事项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 产权管理科 |
19 | 资本金变动 | 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产权管理科 |
20 | 上市公司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第19号)。 | 产权管理科 |
21 | 章程管理 | 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和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产权管理科 |
22 | 投资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事项 | 《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等分类监管;《常德市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28号)。 | 产权管理科 |
23 | 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 审核监管企业公司制改制、国有资源整合、平台公司整合转型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产权管理科 |
24 | 资产损失核销 | 审核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单笔1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市国资委备案,1万元至500万元(含1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市国资委审核,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报市政府批准。 | 产权管理科 |
25 | 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事项 |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9〕16号)。 | 产权管理科 |
26 | 资产出租 | 审核监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 | 《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常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国资通字〔2019〕14号)。 | 产权管理科 |
27 | 中介机构选聘 | 审核监管企业需要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 | 《常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9〕15号)。 | 产权管理科 |
28 | 监管企业党建管理 | 监管企业日常党建管理、党建工作考核、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党统及党费管理工作,结转党员组织关系 | 1、市编办《关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常编办〔2016〕194号)明确:党建指导科负责指导归口管理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归口管理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企业党员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结转党员组织关系。 | 党建指导科 |
29 | 监管企业干部人事管理 |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任免、董事选派以及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党建指导科 |
30 |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 制定《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方案》、《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对监管企业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督和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 《中共常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常发〔2015〕2号)、《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化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 监察内审科 |
31 | 内部审计、监督 | 依法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 监察内审科 |
32 | 监管企业招商引资考核管理 | 制定监管企业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企业招商引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 1、常德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考核办法;2、常德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 资本合作科 |
33 | 企业管理考核 | 制定年度企业管理考核方案,对监管企业政令畅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2、《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22号)第四条: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3、常德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 办公室 |
34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计报告并参与调查处理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 办公室 |
35 |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 监督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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