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财政部等有专门的部门规章;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则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鉴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与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衔接,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本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专家认为,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发生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只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监管。国有资产责权不明,是造成国资流失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没有好“东家”,国资流失自然难以遏制。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角色的同时,依然担负着一定的监管职责。不过,国资委的监管属于从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出资人监管,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信息提供:常德市国资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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